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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是欧盟国家,是《欧洲专利公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于2013年3月1日生效。丹麦的专利制度在欧洲各国中具有很高的代表性。其主要特点在于:采用了“单一申请制度”和“先申请原则”;同时,将“新颖性”和“创造性”作为评价外观设计的两个重要标准;此外,在审查阶段,丹麦专利局通常只会审查与发明内容相关的部分内容。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丹麦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申请要求
1、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必须是在欧盟成员国、丹麦和瑞典有效注册的企业。
2、外观设计申请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必须是该专利的注册申请人,并且没有与其他人共享该专利的权利;
(2)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包含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产品或产品形状,如果只有一个产品,则不得包含与该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
(3)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新颖性指该外观设计不是现有设计;创造性指该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有其独特之处。
(4)当一个外观设计只有一个主要部分时,该外观设计不得包括在其他部分中;
(5)申请人应在一份文件中提供所有相关图片或照片。如果申请人希望提供视图,则必须提供正确的视图。
二、受理和审查
(1)递交申请:申请人必须在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向丹麦专利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申请,也可以选择通过 Etzon在线提交申请。
(2)受理和审查: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丹麦专利局将在1个月内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发现了驳回理由,则将被要求提交驳回通知书(Agreement Letter);如果没有驳回理由,则会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3)审查结果:形式审查阶段的结束意味着丹麦专利局已经对专利申请进行了初步的审查,申请人只需按照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即可。而在实质审查阶段,丹麦专利局仅对专利申请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审查,即只对发明的新颖性及创造性进行判断。另外,丹麦专利局还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修改并发出授权通知书。
三、优先权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向其国民或居民授予专利,且优先权是通过在提交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交国际申请时起算的。而在丹麦,可以享受优先权的主体仅限于在本国享有有效保护的发明创造。因此,丹麦专利申请人只能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在本国首次申请专利,而不能就同一主题在其他国家第一次申请专利。
根据丹麦专利法,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获取优先权:
1、按照优先权要求,通过要求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交国际申请的方式来获得优先权;
2、通过向丹麦专利局提交声明的方式来获得优先权。根据丹麦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自提出国际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丹麦专利局提交声明以获得优先权。
四、异议程序
1.异议人可以在异议申请的6个月内提出异议;
2.如果异议申请被驳回,异议人可以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异议,如果仍然被驳回,异议人可以在异议期满后6个月内向丹麦专利局提起复审。如果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向丹麦专利局提出上诉;
3.如果复审不成功,申请人还可以向丹麦专利局申请强制许可;
4.在强制许可期间,如果申请人需要对专利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则必须向丹麦专利局申请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在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异议程序中,专利审查过程中的修改、替换以及新设计等内容均不能作为理由。因此,如果专利审查过程中发现了实质性缺陷,申请人最好尽早提出异议。
五、年费缴纳
1、在丹麦提交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选择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年费。申请人也可以自行缴费,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按月计算)自行缴纳年费,直至缴费日。
2、需要注意的是,在专利申请时,申请人要确定其是否为现有技术(即已经在相关文献中公开),或者该专利是否已被无效。
3、对于已失效的专利,丹麦专利局将会在申请的同时向申请人发出一份通知,该通知中将会告知失效日期。如果申请人还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年费,那么该专利将会被视为已失效。因此,需要提醒申请人及时缴纳年费。
4、对于已经到期的专利,如果该专利还未授权、但申请人希望继续使用该专利的,可以在办理续展手续后继续使用。
六、专利无效
专利权人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交专利权要求书和说明书;
(二)专利文件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三)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专利权;
(四)专利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正确理解或者理解后发生了改变;
(五)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发生了变化;
(六)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七)与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不一致;
(八)权利要求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九)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或者与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不一致;
(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或者自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专利权人披露外观设计。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在专利申请授权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前需要提交一份答复意见。申请人提交答复意见时应当指明具体的无效理由,并且说明其理由和证据。
七、官方语言
丹麦有两种官方语言:丹麦语和英语。在丹麦语中,专利申请的名称被称为“Gemeinder”(或“Gemeinden”),意思是“专利”。在申请文件中,申请人一般会同时使用这两种语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仅能使用其中一种语言来说明其申请的性质。如果需要同时提供两种语言,可以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同时使用“Gemeinder”和“Gemeinden”来表达。
以上内容就是对丹麦外观专利注册的流程与资料的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作出详细专业的解答。
(来源:Snow说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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