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是受电商卖家欢迎的品类之一,但也是比较容易发生侵权的品类之一。下面是一个玩具侵犯版权的案例:
案件事实
一日本公司创作了某“人体模型”玩具,该作品首次发表于2013年,首次销售日期为2014年。
2018年,该日本公司就上述“人体模型”玩具部件、玩具本体、卡片、包装分别向中国国家版权局办理了作品登记。
该日本公司发现有一家公司在阿里巴巴国际站、淘宝、京东等销售上述“人体模型”玩具,遂进行了试买等取证,从那家公司购买了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的“人体模型”玩具。
取证完成后,该日本公司把那家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侵犯了上述“人体模型”玩具部件、玩具本体、卡片、包装等著作权。
判决结果
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定:
原告的作品——玩具本体和玩具部件——是玩具类工业产品,属于实用艺术作品。具有实用功能的美术作品,或称实用艺术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和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模型卡片与上述玩具配套使用,卡片正面绘有上述玩具本体和器官部件的形象,背面的文字“人体模型”亦经过艺术设计,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模型包装是上述玩具的产品外包装平面图,该外包装的图像设计满足了由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的要求,也可以获得美术作品的保护。
被告公司销售的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玩具本体和玩具部件分别与原告的作品内容基本一致,卡片和外包装盒上的图案与原告的作品只有细微区别,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告公司生产、销售该 “人体模型”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玩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法院由此判决:
一、被告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等等。
律师点评:
如果卖家自己创作了玩具等作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玩具本体、部件、包装、说明书等申请版权登记,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是向供应商采购的玩具,向供应商了解其是否有版权,并可以要求供应商出具授权书等。
(来源:跨境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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