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1款明确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也就是我们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如果该国际注册商标没办法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就可以对它进行撤销。
(来源:出海记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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