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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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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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0〕45号
01
实施时间: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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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发布 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公告〔20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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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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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公告〔202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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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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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在北京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增列两个新的监管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明确企业管理要求、数据申报方式和企业责任、货物监管要求等。
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公告〔202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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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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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在原试点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公告〔202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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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2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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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并予以公布,同时还公布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和因制定新的归类决定而失效的部分商品归类决定。
(来源:K哥聊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