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区的申请
申请条件
海关监管区受理对象主要为码头、转关监管点、货栈、堆场、仓库、直通场站、快件中心等;另有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免税商店,以及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4.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监管区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6.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7.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海关监管区的种类
海关监管区分为码头类海关监管区、公路转关监管点、陆路边境口岸海关监管区、货栈类海关监管区、堆场类海关监管区、仓库类海关监管区、储罐类海关监管区、快件类海关监管区、边民互市贸易类海关监管区、台轮停泊点类海关监管区、旅客通关类海关监管区、国际邮件类海关监管区等12类。
海关监管区的统一编码
对海关监管区进行统一编码的主要目的:一是为建立海关监管区电子底帐,明确海关监管对象,实现对海关监管区的信息化管理;二是海关监管区编码作为监管最基础的备案代码,将广泛应用于海关其他的业务操作系统中,如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和转关系统等,以进一步加强海关的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