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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注册时未遭到异议并不意味着商标所有人可以高枕无忧。冲突可能会在注册多年后出现。在欧盟商标法中,可以援引的一种抗辩是默许(《欧盟商标条例》第61(1)和(2)条)。然而,正如普通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所表明的那样,这种抗辩的门槛相当高。
背景
2007年4月23日,Vintae Luxury Wine Specialists SLU(简称“Vintae”)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编号005851092,标志如下:
该商标于2008年注册,涵盖的类别包括第33类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以及第35类的“酒精饮料的商业零售和批发业务”。
2020年,Grande Vitae GmbH(以下简称“Grande Vitae”)以其先前注册的德国商标VITAE和欧盟商标VITAE为基础提出无效申请,这两个商标均注册用于“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Vintae主张,Grande Vitae已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61(1)和(2)条对争议商标的使用表示了默许。然而,无论是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撤销部门,还是其上诉委员会(BoA)均未认定存在默许,并以存在混淆可能性(《欧盟商标条例》第8(1)(b)条)为由宣布争议商标无效。
Vintae随后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普通法院的裁决
普通法院驳回了上诉(案件编号T-136/23)。
Vintae关于上诉委员会违反《欧盟商标条例》第8(1)(b)条的抗辩被认定为不予受理,因为其申诉中未包含任何相关论点。
因此,法院将重点放在争议是否符合《欧盟商标条例》第61(1)和(2)条(前《共同体商标条例》第53(1)和(2)条,该条例适用于本案)中关于默许的条件上。第61(1)条涉及与欧盟商标权相关的默许,第61(2)条涉及与国家商标权相关的默许。后者规定:
如果在早期国家商标权人知悉后续欧盟商标在其国家中被使用的情况下,连续五年对该使用表示默许,则该权人不得再依据其早期商标申请声明后续商标就其已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无效,除非后续欧盟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出于恶意。
由于上诉委员会仅评估了与早期德国商标相关的混淆可能性,法院将其分析限定在《欧盟商标条例》第61(2)条的条件上。
法官认为,该条款的目的是对那些在知悉后续欧盟商标使用的情况下,连续五年对其使用表示默许的早期商标权人进行惩罚。
此外,五年的期限仅在早期商标权人能够对后续商标提出异议时才开始计算。这要求早期商标权人对后续商标的使用有实际知识,即早期商标权人必须在完全知悉事实的情况下容忍后续商标的使用。
仅仅证明对使用的潜在知悉,或提交能够推定此类知悉存在的证据,并不足以满足条件。
此外,五年的期限只有在后续商标注册之后才开始计算。
Vintae主张其参加了几场Grande Vitae也出席的贸易展会。然而,法官认为,不能推定参展商会看到所有竞争对手的展台及其展台上显示的商标,尤其是在大型国际贸易展会的情况下。
Vintae的葡萄酒曾被列入“西班牙百佳”(Best of Spain Top 100)竞赛的宣传册中,而该竞赛在双方参加的一场会议期间举行,但这也被认为不足以证明Grande Vitae在竞赛期间知悉Vintae的葡萄酒。
双方均参加了“Mundus Vini”葡萄酒竞赛的同一届活动,这同样不足以证明Grande Vitae实际知悉争议商标的使用,因为:(1) 该竞赛获奖葡萄酒数量众多;(2) 在获奖名单中,Vintae将“vintae”作为公司名称而非商标使用;(3) Vintae未能证明Grande Vitae见过贴有“inspired by vintae”标签的Vintae葡萄酒瓶。
同样,法官认为,双方均在“柏林葡萄酒奖”(Berliner Wein Trophy)中获奖且该竞赛受到了广泛媒体报道,这也不足以证明Grande Vitae的实际知悉。这只能导致对知悉的推定,而非确凿证据。此外,也无法证明双方均出席了颁奖典礼。
法院还裁定,Vintae不能依赖经济领域内使用的普遍认知来推定Grande Vitae的知悉。这种推定可以从使用时间的长短等因素中推断(参见案件T-592/20第29段),但此推定适用于恶意评估,不能直接适用于默许情形。
评论
该裁决表明,要确立实际知悉和默许的门槛非常高。单纯的推定或假设是不足够的,无论争议商标的使用看起来多么显而易见。仅仅证明早期商标权人可能知悉争议商标的使用是不够的。
(来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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